百岁母亲状告八旬女儿不付赡养费

2014年06月19日19:23  重庆晨报 微博 收藏本文

  女儿不执行赡养费事出有因,经法院调解,她主动履行赡养义务

  重庆晨报讯 (记者 阮鹏程 特约记者 王俊楠) 近日,江津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件。

  事情到底有好特殊,看年龄就晓得,申请人丁老太出生于1905年,现在109岁,是江津区十大寿星之一。而被执行人廖老太,是丁老太的二女儿,也是已年过八旬。

 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。2013年,丁老太因二女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情,起诉至法院。经审理,江津法院在2013年10月23日,依法判决女儿廖老太自2013年10月起,每月10日给付妈妈赡养费800元。

  而判决生效后,廖老太拒不履行判决义务,没有给自己母亲赡养费。于是在今年,丁老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江津法院承办人王法官了解到,被执行人廖老太是某镇的卫生院退休职工,每月至少可领取2700元退休金,照理说,支付800元的赡养费,没有问题。不过承办人没有直接采取强制手段,而是找廖老太进行聊天沟通。

  廖老太不执行赡养义务的原因出来了。原来,2003年,被执行人廖老太与她的兄弟姐妹,在未经老人丁某同意的情况下,私下达成一份赡养协议,约定母亲丁某由大哥及四弟赡养,而廖某本人不再承担其他义务。

  查清症结,法院承办人向廖老太宣传法律知识,强调赡养母亲是基于母女身份产生的法定义务,不能通过私下协议予以免除。并且,从道德伦理上讲,子女赡养父母,也是天经地义之事。

  承办人还打比方,廖老太自己也希望子女能够尽孝道,将心比心,自己也要给子女树立好榜样。另一方面,承办人又组织廖老太一家人开家庭会议,让她和兄弟姐妹重新分配赡养责任。经多方沟通协商,最终,廖老太主动履行已产生的赡养费用,并且保证以后每月及时将赡养费打入母亲账户,今后也多抽空看望母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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